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于: 2023-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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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主题教育办《关于整治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政府采购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对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开展复查督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行动,其中汕尾市财政局、河源市财政局和清远市财政局在此次专项整治复查工作中组织得力,表现突出,推动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省直单位高度重视,敢抓严管。如省公安厅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引入第三方法律团队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风险预判,减少和控制潜在风险。全省共复查1398个预算单位的4466个政府采购项目,发现1414个问题。现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表现

(一)违法设定与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某无线网络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售后服务和培训要求”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对售后服务和培训方案的详细程度以及与项目需求的响应程度进行评价。经审查,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中未对供应商的培训服务作出要求,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某多媒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项目验收方案”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验收方案细致程度,管理规范性,组织能力强弱等进行评价。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验收方案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以及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3.某质量抽查、数据治理相关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同类项目经验”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承担过的同类监督抽查任务数量进行评分,每有1家/次得0.5分,最多25分。经审查,该评审因素要求与项目履行无必然联系。

以上表现形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非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某饭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服务响应速度”评分项,要求根据投标人的服务响应速度进行综合评审,以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地址为起点,提供“百度地图”驾车模式中“最短路程”到招标人单位(终点为采购人办公地点)所需时间的计算结果截图。

以上表现形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其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如某单位配套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设为评分项。经查,原工商总局的文件已经废止且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开展此项评选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也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

2.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涉及限定供应商规模的情形作为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如某平台开发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备齐全,符合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运维管理等要求,具备高级(或以上)职称,并且根据服务人员数量进行评分。

3.对供应商提供自有、租赁设备或者自有、租赁物业等分别设置不同分值。如某服务采购项目中对投标人的仓储能力的评审,在项目实施所在省份内自有仓库并承诺用于本项目的,得3分;在项目实施所在省份内具有租赁仓库并承诺用于本项目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4.在企业股权结构、成立年限、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某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投标人信誉”评分项,根据投标人连续获得税务局颁发的纳税信用A级证书的年限进行评分。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如某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获得过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业绩,对其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以上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预算单位未能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准确、全面地执行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导致出现违法设定与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内容。

(二)预算单位未能做到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并通过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导致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问题频发。

(三)预算单位未能认识到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重要性,缺乏统筹把关的工作能力,导致政府采购文件仍存在设定不合理条件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采购预算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控、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抓手,对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控廉政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要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技术咨询等服务支撑保障,在采购前端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采购行为依法规范。

(二)强化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级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做好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充分发挥现有数字化平台、资源的优势,利用平台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宣讲、培训等形式为所辖地区、所辖部门的预算单位开展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掌握采购需求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助力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内外监督合力。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从根源上防范政府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风险,不断提升依法采购意识,助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

省直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继续按照省委主题教育办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违反统一市场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已经进行督导复查的地市,对我厅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工作台账,进一步核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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