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库〔2011〕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中央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财政...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库〔2009〕10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对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