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办库〔2022〕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部署,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现就依托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832平台”)深入推进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申请条件 (一)供应商申请入驻条件。申请入驻“832平台”的供应商,应当是注册在832个脱贫县域内生产农副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和明确的联农带农机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强镇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经营主体优先入驻平台。注册在832个脱贫县域内的贸易企业可以受供应商委托,在&ldquo...
粤财行〔2022〕111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22〕55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我们调整编制了《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省直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可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如需制定市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市的指导性目录,市直及县(市、区)相关部门不再制定指导性目录。应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省本级目录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库〔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2年11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8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含此前6个试点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22〕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进行了修订。现 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389。《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请登 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附件: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 查看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