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 根据我省最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减少政府采购活动带来的人员聚集,切实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近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可继续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3 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 〔2020〕4 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 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1〕36 号)的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合理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者无法按规定时间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者延期,并按规定发布信息、通知相关当事人。 对确有必要开展的项目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 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 54号,详见附件 1)的要求,认真开展我省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 副产品工作,现将有关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平台账号开通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以下简称“832平台”) 包括采购人管理系统、交易平台。 (一)采购人管理系统(https://cg.fupin832.com)账号。 所有预算单位无论有无食堂和农副产品采购需求,都应当注册采 购人管理系统账号,以方便各预算单位掌握采购统计及管理工-1-作。有部分未注册单位可联系同级财政部门注册,已注册单位无 需重复注册。 (二)交易平台(https://www.fupin832.com)账号。有 食堂及农副产品采购需求的单位,可登陆采购人管理系统自行开 通“832平台”交易平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办库〔2022〕4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为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做好2022年中央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统筹指导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25日前,按照不低于10%预留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并进行确认汇总。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在"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为具体采购执行主体开通交易账号,并积极通过平台开展采购;对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对所属预算单位存在合并、撤销、更名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办库〔2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做好2022年地方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25日前,按照不低于10%预留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2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并进行确认汇总。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在 “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为具体采购执行主体开通交易账号,并积极通过平台开展采购;对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
粤府办〔2022〕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2 月 26 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财政部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昆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改革方案》提出了“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明确要求。逐步缩小集中采购范围差异,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是建立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推动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集中度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二、《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与《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保持基本一致。财政部制定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在综合分析全国各地集中采购目录情况基础上,确定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参考范围。我省以《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财政部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昆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财库〔20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